• 部门领导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党组书记、局长】张新基

  【党组成员、副局长】哈 辉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樊兰宝

  【党组成员、副局长】宋 权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青海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编制青海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州(地)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 承担青海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理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害区重建规划。

  (六)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 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与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 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 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 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州(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 承担中国地

  办公室(综合治理)(管理机构)

  人事教育处(管理机构)

  发展与财务处(管理机构)

  监测预报处、科学技术处(合署办公)(管理机构)

  震害防御处、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管理机构)

  应急救援处(管理机构)

  纪检监察审计处(管理机构)

  机关党委(管理机构)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管理机构)

  预报中心(下属单位机构)

  监测中心(下属单位机构)

  工程地震研究院(下属单位机构)

  机关服务中心(下属单位机构)

  灾害防御协会(宣教中心)(下属单位机构)

  直属台站-西宁地震台

  直属台站-湟源地震台

  直属台站-门源地震台

  直属台站-都兰地震台

  直属台站-德令哈地震台

  直属台站-格尔木地震台

  直属台站-大武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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