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领导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海洋局局长、党组书记       刘赐贵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陈连增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张宏声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

  局机关

  总工程师  办公室(财务司)

  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海域管理司

  海岛管理司  海洋环境保护司

  海洋科学技术司  海洋预报减灾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人事司

  直属机关党委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审计办公室

  局属单位

  中国海监总队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学会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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