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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宋元明局长

  贺德安副局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96号)要求,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㈡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㈢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㈤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㈥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㈦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㈧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办公室 安全监察处

  事故调查处 科技装备处

  执法监督处 财务处

  人事培训处 纪检监察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管理

  信息调度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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