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领导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万鄂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苏泽林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南英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景汉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张建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据统计,全国共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共有法官19万余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共有0.7万人,中级人民法院共有3.6万人,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4.6万人。女法官占24.81%。

  高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位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设立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县和市、自治县、旗、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不服其裁判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立案一庭 立案二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刑事审判第三庭 刑事审判第四庭

  刑事审判第五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行政审判庭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监督庭

  执行局 办公厅

  政治部 研究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 监察室

  外事局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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