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对税收征管质量和非税性财政收入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中央财政支出监督。 (三)金融监管。就地实施对中央直管金融、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及资产情况的监管。 (四)会计监管。依法检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五)监督检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反映中央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提出加强中央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六)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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