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起草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地理省情监测以及其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三、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外省单位、外国组织或个人来本省测绘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组织监督查处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负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管理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提出成果利用意见,避免重复测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和本省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承担本省地图管理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指导全省测绘标志保护工作;依法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
九、研究拟订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相关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人才规划、计划。组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人才的培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
十一、指导市(地)、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