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领导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李国平:局长

  马玉清:书记

  张捷:副局长

  谢群威:副局长

  吴平生:副局长

  张鹏:副书记

  1、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局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实施办法、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2、管理辖区船舶登记及船舶法定配备的安全操作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和海口辖区国内航行船舶的登记及相关船舶法定配备的安全操作手册、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指导辖区各分支机构的船舶登记及相关船舶法定配备的安全操作手册及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

  3、负责辖区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港口国管理工作,审查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管理、指导辖区各分支机构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及海口辖区国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4、负责辖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5、管理、指导辖区各分支机构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管理、指导辖区各分支机构海事调查处理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及辖区重大和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本局法定权限内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组织、指挥实施辖区船舶水上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8、负责辖区沿岸国管理工作,受理外籍船舶因紧急避险、救助等而提出的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负责报批工作;

  9、管理辖区海区(水域)巡逻工作。具体负责辖区总体巡逻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核分支机构巡逻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分支机构的港区、海区巡逻工作。

  10、管理辖区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航行警(通)告发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等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各港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辖区内各类港外锚地、作业区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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