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维护财税秩序;反映国家预算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与中央财政有关的经济信息;
二、监缴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部署对有关单位申报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情况就地进行初审核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情况及中央有关部门、企业自收自支的国家预算外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财政部部署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承担中央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股权收益分配等监督工作;
五、就地审查稽核某些中央财政收入的减免、退库事项,并根据财政部授权就地办理某些收入退库的核批事宜;
六、对集中向中央财政解缴税利的行业及分支机构的税利解缴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涉及执行财政、税务、财务、会计法令、规章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八、财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