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
3.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
4.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
5.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7.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及有关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
8.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9.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10.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11.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12.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