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民局长
徐平副局长
胡平副局长
陶裕录副局长
谷永新副局长
宿景贵巡视员
1.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北京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北京市防震减灾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会同北京市发展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北京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北京市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北京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强震动观测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执法;依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对违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负责提出地震监测预报意见并上报,对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观测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罚建议;强化北京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区、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对地震小区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组织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会同规划、市政等部门划定地震避难场所,对不按照规范要求保持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的进行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管理北京市地震灾害预测;制定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据此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确定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进行保护和宣传教育,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5.承担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灾情重新审定抗震设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