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省部级、司局级和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部分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训;承担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公务员的工作;承担接受外国政府高中级公务员来华培训。
(二)承担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各部门、各地方委托培训。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
(四)向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
(五)研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
(六)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
(七)围绕党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八)对地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承担为地方行政学院培训师资的工作。
(九)开展与外国(地区)行政院校、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