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东北三省和内蒙东四盟(市)地区内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辖区内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四、对辖区内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五、对辖区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六、对辖区内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七、具体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辖区内电价实施监管。
九、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统计与发布。
十、由国家电监会授权、委托和委派行使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