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计划,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认定并监督管理;管理气象资料的共享、使用工作,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工作;组织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工作,围绕应对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服务、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气象设施建设,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审查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市的涉外气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