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领导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1、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2、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3、负责由环保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4、负责由环保部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

  5、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目前仅限于北方监督站);

  6、承担环保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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