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全区统计工作法规、规章、统计调查计划、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和综合协调全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计划和制订全区统计指标体系;审订部门统计标准;负责全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订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区情、区力普查,统一协调全区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同时根据需要整理并提供全国及各省、区、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资料。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自治区统计数据库体系,制订各地、各部门统计数据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组织指导全区政府统计系统和部门及行业统计的基础建设,推进全区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系列化。
(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刊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开展国际和省、区、市的统计科学交流与合作。
(九)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机构。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