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审批、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和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体检等工作;配合口岸反恐及相关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生物物种资源、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承办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承办所辖区域非法检商品的监督抽查;承办旧机电备案管理;办理进出口商品免验和复验相关工作。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管理工作;承办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进境食用性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
(六)负责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的验证工作;负责对进出口产品认证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管理;承担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实施和管理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检验、检疫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等;负责辖区内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九)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识和封识的管理;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
(十)承办质检总局授权的国际动物卫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