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
(二)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市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