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订地方性的规章、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订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订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三)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调查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省性的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地市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外省和国际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同我省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五)统一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省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和逐步实现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七)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事业费;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地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统一管理全省各级社会经济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咨询服务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省统计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