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领导
- 本部职能
- 机构设置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及火山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和中国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质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处理防震减灾日常事务(琼委[2001]41号);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承担省抗震办公室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抗震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琼编办[1990]57号);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8、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海洋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9、管理主要由省及市县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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